泰國《國內安全法》賦予總理權力任命軍方司令為副手,成立國內安全行動指揮部(ISOC),將警方維持治安的職權轉移至ISOC。法例容許ISOC派軍隊防止及鎮壓威脅國家安全的事件、封路和設置路障、禁止示威者集會,甚至實施宵禁。二○一○年紅衫軍大規模示威,阿披實政府便曾實施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