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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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違規入股煤礦追紅利

【本報訊】陝西榆林市神木縣一名法官五年前與妻子入股煤礦,先後獲分紅六百六十萬元,但隨着煤礦股權轉讓,兩人未再獲紅利,遂將礦方告上法庭。法院指出,雖然國家禁止公職人員入股企業,但此案屬民事訴訟,一審判決法官勝訴。

四十六歲的神木縣法官張繼峰與妻王和霞於○五年二月斥資一百八十萬元,入股姓陳校友的宋家溝煤礦,擁煤礦一成股份。陳○七年將煤礦三分之二股權轉讓他人,此後張氏夫婦未再獲分紅。

張氏夫婦入稟向陳追討紅利一千一百萬元。陳指國家不允許公職人員參股煤礦,礦方發給兩人六百六十萬元算是他們退股。案件二月於榆林市橫山縣法院一審判決,法官指,姓陳被告未能出示張氏夫婦退股證據,拒發紅利涉違反《合同法》,雖然《公務員法》和《法官法》禁止公務員入股企業,但不涵蓋民事訴訟,陳敗訴需賠一千一百萬元。陳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