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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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立案標準 怎能官寬民嚴

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發布受賄立案標準,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但網民們對有關規定反響強烈,因為在不少地方,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幾萬元卻沒被追訴。受賄立案標準官寬民嚴,折射出內地刑不上公僕、禮不下庶民的司法現實。

其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是一種商業賄賂,它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誠信準則,理應受到懲處,但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卻是濫用了公權力,社會危害性更大,更應打擊。所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標準應當比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標準嚴一些,若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立案標準是五千元,那國家工作人員的標準就應低於這個數額,如此才能顯示對濫用公權力的懲罰。

令人遺憾的是,中國法律對官員愈來愈寬鬆,對百姓卻愈來愈嚴厲。早在去年十一月,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就透露,目前內地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貪污賄賂案件,並沒有被移送到法院,因為這樣的案子太多了,檢察部門根本忙不過來。

還有,貪污受賄十萬元依法就可以處以死刑,現在貪污受賄上千萬元也不過是處以死緩,所以,張軍建議提高貪污受賄罪的起刑點。幾年前,黑龍江綏化市就出台了「對五萬元以下受賄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並美其名曰「人性化執法」,如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五千元就要被立案查處,官民之間何以有如此大的差別?法律面前還是人人平等嗎?

竊鈎者誅 竊國者侯

中國的法律講究「寬嚴相濟」,關鍵是對誰寬對誰嚴。對權貴及官員們往往法外容情,格外開恩,對老百姓則罪加一等,從重從快。比如,平民偷盜五百元就可收監,而那些巨貪侵佔國有資產上千萬甚至上億元,也不過是判個死緩,隨時可以保外就醫的名義在外逍遙自在。這其實是「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的現代版。

在西方國家,官員公車私用、冒領一點住房津貼,都照樣被繩之以法。美國公職人員只能接受不多於二十美元的饋贈,而在新加坡,收到價值超過二百元的禮品就得交公,否則視同貪污受賄。相比這些國家的高標準嚴要求,中國對官員貪腐不斷放寬標準,實在是逆潮流而動。

司法不公是社會穩定的大敵,從最近幾年的情況看,上訪者之所以絡繹不絕,主要是司法腐敗導致不公。一邊是官員貪賄億萬,不過判處幾年有期徒刑,另一邊是老百姓不斷上訪鳴不平,卻被當作精神病強制收監。兩相對照,怎能讓老百姓心服口服?

當局堅持穩定壓倒一切,對百姓嚴刑苛法,期望通過阻嚇來使百姓安分守己,但對造成社會動盪的貧富分化、司法不公卻視而不見,這種緣木求魚的做法,根本無法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