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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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狎幼女促重懲

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認為,刑法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太輕,亦變相在道德上區分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她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只要與十四歲以下幼女發生性行為的,應一律按姦淫幼女罪處,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確保無歧視地保護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