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香港人不以為然的「冷知識」,實際上跟你我息息相關。試想一下你不能再自主擁有健康、生活、家庭及財產,你或你的親屬會如何是好?
天有不測之風雲,若我們不幸遇上意外導致腦部創傷、昏迷或成為植物人……若我們突然中風、患上嚴重精神病或像「永遠的愛麗絲」患有認知障礙症漸漸失去記憶及大腦功能,我們應怎麼辦?
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中列明,當年滿十八歲的成年人受到智障或精神紊亂的影響而無行為能力為個人的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他/她便是一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在沒有預設使用<持久授權書>的情況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所簽訂的一般授權書便會自動失效。他們的個人及財務事宜,包括意外索償、處理保險單、長俸、買賣股票或外幣、管理或租售物業等是很容易受到濫用或欺騙的。
現時親屬要代「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處理個人的照顧事宜、醫療或牙科治療決定是需要向監護委員會排期申請<監護令>。但基於法例所限,<監護令>的財務決定權也只能夠能為供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每月處理港幣萬多元,要管理其他複雜的財政事務,便要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的第二部分。
親屬可親自或委託律師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的第二部分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除了提供詳盡的資料外,也分別要得到兩位註冊醫生的專業評估,以確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至少其中一位醫生是認可精神科醫生。
醫生要填寫法定表格,讓申請人經過法庭聆訊成為<產業受託監管人>,為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利益代為管理其財務。產業受託監管人如果想出售其物業、公司股份和股票等,便需要法庭在命令中特別作出指示。
資料來源:監護委員會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網站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精神科專科醫生 林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