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郭炳湘家人案今裁決
【本報訊】新鴻基地產前主席郭炳湘家人遭疑似「張子強同黨」勒索四億元一案,經過三日審訊後,控辯雙方已作供完畢,高院法官今日將指引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控辯雙方昨藉結案陳詞,就證供是否足以推論兩名被告,確為投寄勒索信和致電勒索的匪徒等問題各自表述,試圖說服陪審團判決。
警只透過電話接觸
由於郭氏家族在收到三封勒索信後,無直接與匪徒接觸,警方亦僅透過電話與匪徒對話兩次,故首被告陳威行是否控方所講的勒索匪徒,便成裁決關鍵。次被告郭炳根更從無與事主和警方接觸,他是否勒索計劃的同謀,亦是重要議題。
主控官陳詞時強調,高級督察兩次接聽匪徒來電之時間,首被告均被警方「狗仔隊」觀察到正在講手機,次被告亦都在附近,並與首被告互打手勢。加上第二次在朗豪坊進行的通話,警方事後檢獲被摔爛的涉案手機,更在其表面找到首被告基因,這已足夠推論首被告便是與高級督察通話的匪徒,次被告亦必定知情,否則首被告不會在他面前通話。
控方亦指,首被告在電話對話中提及勒索信內容,例如提到「Z」字是之前釋放郭炳湘時約定的暗號等。兩被告的八達通記錄亦顯示,兩人曾在十二月六日同乘車由銅鑼灣往淺水灣、即郭家大宅附近,然後一起往新界。首被告則在第二次通電話前,往警方所用固網電話之登記大廈外視察。控方認為這些均非巧合,而是證明兩人與案有關的證據。
控方雖指兩通電話都是首被告打出,但警方在朗豪坊尋回的手機僅證實是用於第二次通話,首次通話則用另一手機號碼打出。警方科技服務組訊號分析科總督察盧子鋒昨供稱,經聲線鑑別後,他認為兩次通話的匪徒是同一人的機率,比非同一人高四十多倍。控方認為這足以推定首次通話也是首被告所為。
勒索信無被告指紋
首被告的大律師陳詞時反駁指,控方提出的僅是可能性,未能作為結論,「狗仔隊」也不能確定,首被告的手機當時是接通,控方亦無證據證明三封勒索信是同一人手筆,遑論是首被告撰寫,亦無任何被告的指紋。至於說首被告在電話提及郭炳湘被綁詳情,大律師則指出,連郭李天穎周一作供時,也稱對贖金和「Z」字暗號等事不知情,故不能以此指證首被告。
次被告的大律師則表示,控方的證供不外是指次被告在首被告講電話時在其身旁、曾與首被告同赴淺水灣以及指他被捕後說謊,但前兩者不足以證明次被告對勒索之事知情;至於指他說謊,當時次被告跟首被告逛商場期間,首被告突被人追捕,次被告自己受牽連,他慌亂中向警方說謊,企圖跟首被告劃清界線亦不足為奇,以此便說他知道勒索並不合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