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二十九歲女售貨員蘇紫薇去年四月在鰂魚涌狗公園放狗時,她飼養的雪橇犬被指咬傷一隻鬆獅犬兼該犬男主人,蘇事後被票控一項「在遊樂場地內沒有恰當控制或有效管束狗隻,以致對任何人造成煩擾,或令任何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騷擾」罪,亦是該法例生效以來的首宗檢控。案件早前在東區法院經審訊後,裁判官昨裁決時指,男事主的證供前後不一,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女被告在庭外指相信法庭有公義,不能因男事主的父親是律師就可欺壓她。

裁判官裁決指案中男事主、即鬆獅犬男主人郭銘基(三十四歲)的口供多處前言不對後語,如郭聲稱被雪橇犬咬傷後,曾用手機拍下其右膝傷口及血洞,但有關照片卻從沒有向警方展示,事後更不願接種瘋狗症疫苗。而事主父親,即曾任暫委法官、現職律師的郭匡義亦曾助事主追究,若事主有受傷照片卻不用,實難令人理解,故質疑事主口供。裁判官又指,案發地點是狗公園,證供顯示涉案雪橇犬非惡犬,即使牠真的有咬過事主的鬆獅犬,亦不代表是被告疏忽所致,故裁定被告脫罪。

案件編號:ESS 33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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