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案,法官經常援引公眾利益、公眾期望為依據。法治在香港市民心目中有崇高地位,法官作為法治威權代表備受市民尊敬,也讓「刁民」不敢不敬。然而,近期法庭處理的一些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辦案的結果和後果有失公眾期望。

兩名來港的南亞裔人士,提出酷刑聲請尚未有最終結果,入境處以其有案底,拒絕其投親留港的要求,是依法例而決,但兩人其後提出司法覆核,法援署竟然資助興訟,高等法院原訟庭更判其勝訴,入境處須重新審視此案。入境處不服上訴,最終上訴庭撥亂反正判入境處得直,即時撤銷此宗司法覆核。此案例曲變直,不僅耗費公帑,造成同類涉案人士濫用程序僥倖心理,更成凌駕入境處權力的劣例。以當前假難民襲港的現實,後果當然是添亂,自然令人側目,有失市民期望。由此也讓人想起莊豐源一案,案例的後果也是造成極大社會混亂,最終亦須撥亂反正了結亂象。惟案例已經擾攘多時,損害公眾利益,大失市民期望。

事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例,不時出現誤判,究竟是案件複雜還是專業水準不逮,很有疑問。像上述酷刑聲請提司法覆核的南亞裔人士,以普羅市民的認知都可以判斷是非,何須尋求司法覆核,硬生生平添一案,白耗公帑?同樣案例一多,公眾一再失望,市民尊重法治、敬重法官必日益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