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隱成為商品的年代,人人都擔心私隱外洩造成困擾。市民發現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將其地址證明文件拍照或掃描存檔,質疑有關做法容易造成資料外洩。本報向多間電訊商查詢,均獲覆會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檔。私隱專員公署指就核實申請人地址的目的而言,電訊商在完成相關目的後不應保存個人資料。立法會議員要求電訊商停止收集過多的申請人資料,保障市民私隱。投訴組報道

市民申請流動電話服務時,需提交地址證明文件正本作核實。

市民可於通訊辦網頁查閱《核實流動電訊服務準顧客地址的實務守則》。

陳先生早前申請流動電話服務,並按手續提供銀行月結單作地址證明供電訊商職員核實。職員檢查後將地址證明文件拍照存檔,陳質疑有關做法違反通訊辦制訂的《核實流動電訊服務準顧客地址的實務守則》(下稱守則)及相關私隱條例,「守則寫到明地址證明只係用嚟核實地址,檢查完之後要即時畀番申請人,有乜理由影低我張地址證明。」陳指有關文件含其銀行帳戶資料,擔心資料外洩造成損失,要求通訊辦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跟進。

記者曾向本港主要流動電訊服務供應商查詢,包括香港和記電訊、數碼通、中國移動香港及香港電訊,各服務供應商發言人均表示市民申請流動電訊服務,須出示地址證明文件正本以作核實,並會將文件副本存檔。發言人均強調,沒有違反相關守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通訊辦籲遮蓋其他資料

通訊辦發言人指,根據《守則》正本地址證明文件只作證實流動電訊服務申請人的地址是否真確。服務營辦商檢查文件後,必須即時把文件發還申請人,不得保留作其他用途。然而《守則》無規定營辦商不可按其內部行政安排保留地址證明文件的複印本。發言人又指,市民若擔心地址證明文件上的其他個人資料,可能會因營辦商保留複印本而被濫用,可考慮先把文件上的其他個人資料遮蓋。

「申請人提供地址證明文件嘅目的係畀電訊商核實地址,如果完成咗目的後存檔,有機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執業律師梁永鏗稱,《守則》屬指引性質,不可凌駕法律,《守則》沒規定不代表不違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稱,未了解個案詳情前,公署不會評論是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黃指,就核實申請人地址的目的而言,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在完成目的後,不應保存個人資料。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認為電訊商應停止收集市民的地址證明文件複印本,以加強保障市民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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