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八十五歲老婦因丈夫有婚外情,於三十多年前每日工作十六小時,獨力養大八名子女,但結果因不准長子出售她名下一個單位分錢而與長子反目,更被長子趕出單位。她於三年前興訟與長子爭奪該單位業權,區院法官經審訊後裁定,案件證據顯示老婦是該單位的業主,又指老婦含辛茹苦養大子女,把該單位判給她並無不合理之處,決定把該單位判給她。

原告梁桂英

原告梁桂英,被告陸文揚,區院於上月已裁定原告勝訴,昨以書面交代判案理據。法官指被告雖有份出首期和供樓,原告和被告於八五年購買涉案的界限街單位時,兩人決以原告為業主,又表明未經原告同意是不能出售該物業,故被告聲稱原告只是以信託人身份持有該單位業權並不正確。

官令子賠償14萬元

法官續指,原告含辛茹苦養大一家人,把該單位業權判給她並無不合理。另外,雖然被告有份出錢買樓,但他是他們家庭的一份子,他既不用支付家用給原告,又可在其弟的單位免費居住,不把該單位的業權判給他也並無不合理。法官因此判原告勝訴,並下令長子賠償約十四萬元給她。案件編號:DCCJ 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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