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年十八歲的兄長,自一三年至去年五月近兩年間,在家中趁與較他年幼三年的胞妹獨處時,多次向她作出性侵犯行為,包括兩度性交及一次非禮,胞妹最初被性侵時年僅十二歲多,至去年胞妹始將事件告訴老師及母親,而揭發兄長獸行。案發時任兼職油站職員的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兩項亂倫及一項非禮罪,法官關注到受害人X親筆為兄撰寫求情信,稱已原諒兄長,望一家可重過日子,信件令法官留下深刻印象,經考慮後,認為判感化令對被告及X均有利,故判被告接受感化三年,且需接受相關條件,包括需參與職業訓練及發展課程、就其行為接受心理輔導、要參加性教育課程,及接受感化官安排,連同家人一同參與相關的輔導。

案件編號:HCCC 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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