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湯涉6大範疇違規事件與法律意見對照
主要範疇 : (1)以公帑提供款待
被指違規事項 : 2013年2月獲委任為全國政協委員,是與他數次做東宴客有關的「延後利益」
御用大律師法律意見 : 考慮湯提供膳食或款待是否出於賄賂目的及實際開支有否被蓄意隱瞞當中是否涉及不當使用公帑,認為無充分證據證明兩者存在這種關係,或任何一次宴客是出於賄賂目的
主要範疇 : (2)公務外訪
被指違規事項 : 在任期間曾否蓄意隱瞞因公務外訪而賺取的飛行里數,以及部分公務外訪是否涉及過多的觀光活動
御用大律師法律意見 : 不可能證明湯曾以欺詐手段意圖詐騙,這是考慮到湯上任時曾申報他任職海關關長期間公務外訪所賺的飛行里數,他批准其他廉署人員查閱其里數帳戶,其申報亦是由屬下人員處理。至於觀光活動主要是由東道主決定,廉署只在外訪前不久或外訪期間才獲悉相關細節
主要範疇 : (3)收受禮物和紀念品
被指違規事項 : 湯保留部分他以廉政專員身份收受的禮物和紀念品。在相關時段,凡估值低於約港幣200元的禮物,或是刻有其姓名或他以貴賓或主禮嘉賓身份出席官方場合所收而估計價值低於400元的禮物,他均獲准以個人身份保留
御用大律師法律意見 :律政司無發現有低估禮物價值的證據;無證據顯示存在任何賄賂動機,御用大律師認為無充分證據證明任何刑事罪行
主要範疇 : (4)饋贈禮物和紀念品
被指違規事項 : 湯是否出於賄賂目的而向內地官員或其他人士饋贈禮物
御用大律師法律意見 : 有關饋贈不涉任何賄賂目的。雖然部分饋贈屬個人作出的饋贈,但無證據顯示饋贈有關禮物是要對方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訂明行為的誘因或報酬,亦不能作出貪污意圖的推論
主要範疇 : (5)聘請1名內地學者
被指違規事項 : 湯涉於2010年9月繞過既定程序聘請1名內地學者在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任職
御用大律師法律意見 : 根據當時適用指引,作為部門首長,湯完全有權和可酌情決定按「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聘請職員。無證據顯示聘請該學者是出於任何賄賂目的,亦無證據顯示湯從中獲取直接或間接利益
主要範疇 : (6)經宣誓後作出虛假陳述
被指違規事項 : 湯有否在立法會帳委會舉行聆訊時作虛假陳述
御用大律師法律意見 : 經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事發已有一段時間,無足夠證據顯示湯在宣誓後故意作出他知道或相信為虛假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