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於二○一三年破天荒立案調查曾是該部門最高首長的「貪湯」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惟經過近三年的「大龍鳳」,最後得個吉,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宣布,在檢視湯顯明牽涉六大範疇的指控及七項可能的相關控罪,經諮詢英國御用大狀獨立法律意見,以及考慮到現存規則存在灰色地帶,並無足够理據可將湯顯明定罪,故決定不作刑事起訴。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同意湯顯明行為不恰當,但稱刑事罪行與違反守則不同。各界對當局的決定感到失望,直指律政司及廉署須以公信力作為代價。

湯顯明獲「放生」免於刑事檢控,有議員形容律政司及廉署猶如以公信力作為代價。

湯顯明昨下午現身西頁寓所,沒有任何回應。

袁國強辯稱因無足够理據可將湯顯明定罪,故決定不作刑事起訴。

廉政專員白韞六承認貪湯案對廉署形象造成一定影響。

律政司昨午發表聲明,袁國強及楊家雄亦隨即召開記者會交代。袁指基於湯顯明案的重要性、敏感程度及當中涉及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決定公開不檢控原因。他指收到由廉署專責調查小組提交的報告後,委託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 QC提供獨立法律意見,並於去年十月收到對方提交的最終意見書,認為不論是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其他罪行,在法律上均未有充分證據向湯提出刑事檢控。

決定不作刑事檢控

楊家雄指在處理該案時,曾考慮六大範疇,包括以公帑提供款待、公務外訪、收受禮物和紀念品、饋贈禮物和紀念品、聘請一名內地學者及有否在宣誓後作虛假陳述,另亦考慮七項可能相關的控罪,包括普通法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串謀詐騙」、成文法的《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四條的「索取或接受利益」和第九條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欺詐罪」及「經宣誓後作出虛假陳述」。在小心考慮後作出結論,認為湯的某些行為雖可被視為未符公眾期望,但若提出刑事檢控,則無合理機會可達致湯被定罪,但他強調:「唔檢控唔代表認同佢所有行為。」

就公帑酬酢,楊家雄指,是否有懷疑所謂「延後利益」在於是否有賄賂成分,律政司看不見湯有任何賄賂目的或成分。第二,湯有否刻意「分單」隱瞞酬酢的真正費用,在詳細考慮《公務員事務條例》及各方面相關規例,不幸地,有關規例並不清晰,特別是湯作為廉署首長及監管人員,他某程度上有酌情權,決定如何使用公帑,以及如何使用人均最高額去批准。

被問到今次不檢控是否因案中涉及中聯辦或一些內地官員,袁國強指,律政司尋求的御用大律師是刑事檢控範疇中的極頂尖,且不受政治因素影響其中立性,重申刑事檢控科絕對會恪守《基本法》,不會因內地或政治原因放棄刑事檢控獨立性和中立性。被問到公務員日後是否可倣效湯帶同親友出席公務場合,是否立下壞先例?袁國強只說,經一事,長一智,在此事後,無論是政府內部或廉署,會檢討相關問題。

湯昨現身拒作回應

廉署發言人指,已就針對湯顯明指控進行的刑事調查,於昨早將調查報告呈交審查貪污諮議委員會,審貪委同意廉署的建議,毋須作進一步調查,廉署本身亦作出多項改善措施,包括酬酢開支不論餐酒等均計算在內,酬酢不得飲烈酒;公務外訪必須盡量簡短,必須申報飛行里數獎勵及用於公務目的等;送禮方面應盡量避免,即使送贈亦只限有廉署標誌的紀念品,亦不得向任何個人送贈禮物及紀念品。

事件主角湯顯明昨未有回應事件,本報昨午五時在其西貢寓所發現他自行駕車接載一男一女兩名長者回家,期間記者上前追問他不被起訴一事,他未有停車受訪,亦無作任何回應,直接駕車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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