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保安於去年三月一日在「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的現場,涉嫌違法攜帶一樽加裝噴嘴的懷疑稀釋辣椒油,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昨於屯門法院續審。辯方在庭上聲稱,有警員拘捕被告後,曾打開噴壺樽蓋叫被告「試吓」,並威嚇被告招認。但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是自願之下向警員承認噴壺盛載「辣椒油溝水」,官並裁定被告控罪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案件押後至下月二十五日裁決。

可灼痛眼睛

控方傳召衞生署高級法醫潘偉明擔任專家證人作供,他指被告林達榮(二十五歲)所攜噴壺的噴射效能,與胡椒噴霧相若;而噴壺內液體的「辣椒素」濃度,雖只有胡椒噴霧產品的三十分之一至逾千分之一不等,但涉案液體若接觸到眼睛,仍會令人灼痛。

控方另一證人男警吳智勇則供稱,因為當日被告身邊有其他警員,故吳沒有向被告解釋截查的原因,亦未有作出警誡便開始查問,當問及被告噴壺內是甚麼液體時,被告回答是「辣椒油溝水」。此外,吳投訴在休庭期間,有人在他耳邊說:「講嘢小心啲,唔好講大話。」裁判官指事件可能涉及妨礙司法公正,交警方跟進。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指噴壺內液體的辣椒素濃度低,而且控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欲以噴壺傷害他人,認為證據不足以定罪。案件編號:TMCC 581/15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