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航空公司向旅客徵收燃油附加費下月起成為歷史,翻查資料,民航處早在二○○○年開始批准航空公司徵收燃油附加費。這十六年來,燃油附加費曾高見一千一百六十四元,當時是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由民航處批准國泰航空及新加坡航空徵收。與油公司加油價一樣,航空公司徵收燃油附加費一向被批評為加快減慢,民航處則屢被轟審批如橡皮圖章。

需經民航處批准徵收

早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間,國際油價每桶徘徊在十美元,到二○○○年卻急升三十美元,隨着油價波動,燃油附加費最初只是數十至數百元。但到二○○八年,國際油價每桶升破一百美元,燃油附加費亦逼近千元大關,國泰、港龍、新加坡航空收取長途機附加費每程九百二十四元。之後油價回落,燃油附加費亦逐步減少,但到二○一一年,燃油附加費再由年初的最高六百多元,急升到四月時衝破千元大關,翌年更創歷史新高。

民航處表示,根據記錄,在二○○○年首次批准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其後,民航處因應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包括航空公司因航空燃油價格變動而受影響的經營成本和市場情況等,繼續批准個別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

該處指出,根據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航空公司必須在考慮各有關因素,並得到民航當局批准才能徵收。該處根據這原則,在考慮過航油價格變動、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後,審批燃油附加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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