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人條例「無用嘅」,明愛向晴軒債務及理財輔導服務主任翁麗萍直批此條例一無是處,「根本用唔到嚟捉佢哋(中介)」。放債人條例當中,其中一條為「過高利率的禁止」,意指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放債人條例「一定要改進」。(資料圖片)

需釐清放債人定義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中介人在不同情節上扮演不同角色,但他們與放債人「根本屬於同一班人」,在足夠證據下,警方多會以串謀詐騙作控罪。法律層面上,放債人條例雖訂明任何人不得以超過百分之六十的年息放債,但「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他們會將角色分拆,「放債人可能以年息百分之四十放債,但連同中介的手續費,往往會超過百分之四十」,故他亦認為條例「一定要改進」,釐清放債人定義,並涵蓋中介人。他續指,中介人與財務公司之間有否關係「好難證明」,財務公司可利用一些「無知嘅人開間公司,上到法庭一CHECK文件,佢哋又真係冇關係」。

立法會議員麥美娟亦指,放債人條例的確存在漏洞,已多次與政府溝通,惟對方認為現行法例並無問題,至今年施政報告一出,財經事務局表明今年中會到立法會就條例作出檢討,麥認為此舉「已經係一個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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