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未成年少女幫朋友毆打對方的同學,事後被捕時因剛滿十六歲,遂安排在裁判法院應訊,她承認襲擊罪。裁判官欲給她機會免留案底,沒顧及她已「超齡」,仍將她交予只審理未滿十六歲人士的少年法庭處理;律政司就原審裁判官此項「錯誤」向高院提出上訴,要求撥亂反正。高院昨判決指,原審裁判官此舉雖出於善意,但始終有違法例規定,因此下令將案發還裁判法院處理,但「建議」控方考慮以簽保守行為方式了結案件。

女被告鄭曉彤於九八年八月出生,她在一四年十一月,即其十六歲三個月之齡時,於荃灣裁判法院裁判官蘇嘉賢席前承認襲擊罪。由於只有少年法庭才可判予免留案底的「照顧及保護令」,原審的蘇官遂將被告的定罪撤回,移交少年法庭處理。

律政司雖同意不留被告案底,但仍以案件呈述方式要求對本案的處理情況「撥亂反正」。法官昨於高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少年犯條例》有明文規定,少年庭只可處理未滿十六歲的犯人,故蘇官的做法明顯不正確。案件編號:CMA 4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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