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要求低 312間工場獲註冊
【本報訊】 機電工程署於去年七月推出「車輛維修工場自願註冊計劃」,註冊工場須表示已符合或承諾努力遵守《車輛維修工場實務指引》內容營運業務,並接受投訴處理機制。該署認為計劃有助公眾人士識別註冊車輛維修工場,提升車輛維修業專業形象。
本港有一千三百間車輛維修工場設於用作居住用途的建築物。
僅須承諾遵守《實務指引》
申請人須具備三項基本條件,包括提供有效商業登記、車輛維修工場工作車位有牢固上蓋及聘請最少一名註冊車輛維修技工。註冊車輛維修工場分四類,第一類為專營巴士公司維修工場或車輛代理商的維修工場;第二類須最少有五名維修技工,當中不少於一名獲有效註冊,全體維修技工合共須持有最少兩項不同的主要註冊服務類別及工場最少有五個工作車位。
第三類最少有一名已獲有效註冊維修技工及最少有一個工作車位。第四類維修工場要求最低,只承諾努力遵守《車輛維修工場實務指引》。機電署稱第四類工場旨在讓暫時仍未能完全符合指引的工場,透過承諾遵照指引營運業務,位於住宅或包含住用部分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工作亦可註冊。至去年十二月機電署收到五百六十間車輛維修工場計劃申請,當中三百一十二間成功獲註冊資格,包括一百三十五間位於居住用途建築物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