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全港不少租置屋邨,大部分均與居屋屋苑毗鄰,兩者之間存在不少共用的「公共設施」,日常管理、保養及維修等費用理應由雙方共同承擔,卻往往因房屋署未有釐訂雙方權責,令居民頻現紛爭。有學者認為房署在兩者中間角色重要,應盡力協調雙方。

峰華邨轉作租置屋邨後,與毗連的單幢居屋景翠苑各有業主立案法團。(資料圖片)

「唔可以賣咗就唔理」

「屋邨轉租為賣,房署雖然冇咗大業主身份,但應該盡責任跟進。」 香港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指,相關公共地方及設施由居屋業主、租置單位業主及公屋租戶三個持份者共同使用,但很多時由其中一個業主立案法團負責營運,難免會出現摩擦,或認為有處理不公的地方,「呢個時候房署角色變得好重要。」

宋表示,若相關法團「做得唔好」,但居民投訴無門,會產生更多爭拗,影響居民和諧生活。宋認為房屋署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作一個協調角色,邀請法團、居民及區議員坐下來商討解決問題,「唔可以賣咗啲單位就放手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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