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署食署警方卸責 縱容「錶」霸
有市民不滿咪錶位長期被佔經營回收業務,多次向有關部門投訴,但情況一直「未解決」。法律界人士認為,有關情況並非「無法可執」。立法會議員更批評部門互相卸責,有法不執,如同縱容違規行為,要求有關部門積極研究解決方案。記者:劉卓昕
大埔:廣福坊有回收商佔用咪錶位經營回收生意,並將大量雜物擺出行車道。
觀塘:駿業街車位難求,有市民不滿回收車長期霸佔咪錶泊車位。
有關的回收車因有「入錶」而未有違反交通法例,各部門均指無法執法。
陳恒鑌(資料圖片)
「想搵個位泊下都冇,架回收車日日都霸住個咪錶位做生意,又將啲嘢放晒喺條路上面!」駕駛者何先生指,大埔廣福坊設有多個咪錶位,惟有回收車長期佔用部分咪錶位經營回收行業,阻礙其他駕駛者使用。何曾向警方及食環署反映,但因回收商沒有觸犯交通法例,故未能作進一步行動,何擔心會有更多回收商「有樣學樣」,要求政府研究處理方法。
荃灣鱟地坊及觀塘駿業街亦有同樣情況,記者視察發現有人佔用咪錶位經營回收生意,並將回收籠放置於行車道,危及道路使用者安全,而且前來出售回收物品的市民絡繹不絕,金錢交易頻繁。
運輸署發言人指出,有關泊位可讓車輛短暫停泊,但未有回應咪錶位被佔用作商業用途有何改善措施,只重申如在同一路旁泊位連續停泊超過二十四小時,及沒有繳交相關停泊費用,即屬違法。
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則指佔用咪錶位經營回收業並非其管轄範圍,不過接獲本報轉介後,已隨即派員巡查廣福坊,期間發現有紙皮及手推車,遂發出「移走障礙物通知書」,物主其後已將有關物品移走。
警方發言人同樣未有回應於咪錶位作經營商業活動是否違法,但指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可向令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危害者作出檢控,不過並未有明言會否以此法例檢控佔用咪錶位的人士,只表示過去曾在有關地點因應接獲違泊及阻塞投訴對上址一帶車主作出檢控。
可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執法
「運輸署話佢(回收商)有入錶,所以冇權阻止佢,食環署又話唔關佢哋事,個個部門都推嚟推去。」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委員陳恒鑌表示,近日曾就咪錶位被佔營商事宜與政府部門商議,惟各部門均指無權執法,陳狠批部門互相推卸責任,促相關部門深入研究處理方法及修訂相關條例,並建議警方應根據現行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檢控違例人士。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認同警方有權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執法,因回收商之經營活動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滋擾、不便及阻礙,可罰款五千元或監禁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