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壇:聽我講:鼓勵競爭 惠及各界
經過三年多的準備,《競爭條例》(《條例》)將於十二月十四日正式生效,是本港促進自由市場競爭歷史性的里程碑。《條例》全面實施初期,業界對《條例》抱有疑問或感到憂慮是很自然的事情,特別是中小企業,一直都是我們和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格外關注的對象。
我們在草擬《條例》時,已特別顧及中小企的需要,《條例》清楚列出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包括合謀定價、編配市場、限制產量及圍標,這些行為對自由市場競爭的傷害很直接,所有企業必須避免參與。如果不屬於這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條例》列明如果參與某行為的業務實體總計營業額一年不超過二億元,則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經協調做法及決定)不適用,而且企業即使涉嫌參與反競爭的協議,只要不屬於嚴重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可通過告誡通知協助有關的企業改正他們的做法。至於第二行為守則(濫用市場權勢),也只是規管年營業額超過四千萬而且擁有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因此,中小企業誤墮法網並因此涉及法律訴訟的機會其實不大。相反,如企業能善用《條例》,營商環境將會更公平、開放,整體來說,更有利企業和香港整體經濟持續發展。
競委會和通訊事務管理局根據《條例》制訂了六份指引,分別就如何詮譯及執行第一及第二行為守則、合併守則、向競委會作出投訴的方式、如何決定是否展開及進行調查、申請就豁除及豁免作出決定、申請集體豁免的方式等等,作出詳盡說明。競委會更為中小企和工商組織製作了簡明的《條例》指南,以及提供實用步驟,協助企業自行檢視他們的營商行為是否合乎《條例》的規定。我鼓勵大家到競委會的網站下載有關材料,遇有疑問,可直接向競委會查詢或尋求協助。
從世界各地實施競爭法的經驗可見,競爭法主要針對較嚴重的反競爭行為及濫用權勢的企業。競爭法實施後,有利於企業在公平的環境中競爭,也對廣大的消費者帶來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