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路徑上擺滿雜物易生意外,視障人士被絆倒受傷可索償。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如果引路徑上擺放貨物,而視障人士或其他市民因此受傷,可以向貨物的主人、該處的管理公司或有關當局追討賠償,貨主有責任提供清晰指引予搬貨工人,將貨物放置於一個安全及恰當地方,情況猶如司機不應在禁區上落客,否則可能會被抄牌,以避免有人因貨物擺放失當而受傷。

羅少雄指出,市民索償時需要有人證、物證及環境證明,受傷後應第一時間報警,讓執法人員到場調查及蒐證,如果市民無報警及離開意外現場,可能會減低日後索償的成功率。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傷者可以循民事訴訟向擺放貨物的人追討賠償,但亦可從刑事檢控對方「阻街」,對比民事訴訟更達阻嚇之效。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留下任何物品,而該物品對在公眾地方的人造成阻礙,可處罰款五千元或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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