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梵蒂岡的封聖制度行之有年,但踏入二十一世紀,可能已變得既不合時,亦不合宜,或許該考慮如何改弦更張了。在該制度下,要獲封聖人,除在生時能在教會中有傑出貢獻外,還得在死後獲確認最少施行過兩次神迹。原則上某人生平即使擁有耶穌加佛陀的慈悲博愛心,但死後一直未能施展過所謂神迹的,也不能封聖。所以哪怕成就大如德蘭修女,目前還要待在封聖候選名單內巴巴地等。這樣的制度,其實對受封者、對信徒都沒好處。

神迹亦即異能,我們假設世界上真有神明也有異能,但異能不是神人、聖人所獨有。天主教的撒旦、佛教的波旬,以至一切魑魅魍魎都有異能,甚至人類中的巫師、氣功師,可能亦有一些科學未能解釋的特殊能力。而能否成為聖人,最終是取決於異能,這反倒把封聖的價值貶低了。

封聖候選人能否展現神迹,不少是取決於是否有身患重病的教徒宣稱向某人祈禱後得到痊愈云云。這樣的衡量方法其實也害苦了教徒。教徒患病而又相信神能幫助自己的話,教會本應鼓勵他們集中向最有大能的天主、聖母或耶穌基督祈禱才是。

但這個封聖制度不改,那作為病患者的,是否就該在一大堆候選聖者名單中任擇一個嘗試去祈禱?要是我選的候選人其實是不會行神迹的,那我豈不是延誤了病情?如果為保險計,我同時向聖母及某候選人祈禱,最後病愈了,那功勞又該歸誰?這樣的制度,明顯是太多漏洞與犯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