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生而平等是每個社會都希望能達到的境界,奈何現實中有不少人因出身、背景遭受歧視,其中一個備受關注的議題就是性傾向歧視,究竟未來一個多月會否有所改變,就要視乎港府的勇氣。

回歸前的港英政府通過三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家庭崗位及殘疾歧視條例,並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跟進投訴及教育。約十年後,政府再引入種族歧視條例,保障不同種族人士在港權利。但對於性傾向歧視,其實早於九十年代,立法局議員已分別提交私人條例草案,惟兩度遭否決。今屆政府透過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預料年底會有報告,屆時便知道會否透過立法保障同性戀等性小眾。

不少宗教人士指出,若性傾向歧視立法,會令其宗教批評性小眾時,恐懼會被指違法,不能表達反對意見,即所謂逆向歧視。部分團體則將性傾向歧視與同性戀或雙性戀合法化連繫,指立法會令社會鼓吹非一夫一妻制。其實歧視的定義是假若兩人條件一樣,若因該些背景,如性傾向,而給予該人較差待遇,才會被控以違法,單單表達反對同性戀的意見而沒有行動支持,不足以犯法。至於鼓吹同性戀,就等同社會不應歧視妓女,但不代表鼓吹召妓。一個社會是否容得下不同意見者,首要是保障小眾能不被歧視地生活,所以性傾向歧視立法可謂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