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國寶擔任主席的東亞銀行,其私人銀行部前高級副總裁劉有為在職時涉收受資深物業投資者譚伯榮逾百萬元利益,作為處理譚的信貸申請之報酬,廉政公署事後起訴包括此二人在內的四名人士。案件昨於區院開審時,控辯先處理法律問題的爭議。辯方質疑譚因同一事件而遭檢控兩罪,做法不妥,法官亦裁定控方只可二揀一。控方決定不控譚串謀捏改帳目罪,但仍打算把譚列為串謀者之一,遭法官批評做法取巧及前所未見,官並質疑:「何必做啲聞所未聞嘅嘢!」控方才放棄把譚列為該罪的串謀者之一。

被告劉有為案發時出任東亞銀行的私人銀行部高級副總裁。

庭上一度爭拗次被告、資深物業投資者譚伯榮遭控兩罪。

李國寶

被告依次是劉有為(四十一歲)、譚伯榮(六十六歲)、譚的姪兒譚曉杰(三十二歲)及嘉信裝修工程負責人陳成業(四十歲)。

涉收150萬助信貸申請

首及次被告各被控七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和七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二○一一年六月至一三年八月期間,首被告收受次被告的一百五十萬元利益,作為處理次被告公司之信貸申請的報酬。涉案利益包括以折扣價一百三十五萬元購買保時捷911 GT3跑車、赤柱富豪海灣單位兩個月免費住宿,以及免費使用平治房車等。

而次被告與第三、四被告則被控一項串謀捏改帳目罪,指三人於一三年六至八月間,與他人捏改一份發票。辯方遂質疑次被告其中一項被控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與他同時被控的串謀捏改帳目罪的性質有重疊,做法不妥。

辯方解釋,前者是指次被告為首被告的干德道單位提供部分裝修費,後者則指次被告與他人為掩飾提供裝修費的罪行,而捏改嘉信的發票。律師質疑此兩罪的證據相同,主要靠特赦證人劉小慧的供詞,法庭在考慮相關證據時,難以分辨那一部分屬指控前者,那一部分屬指控後者。此外,若法庭裁定次被告該兩罪成立,判刑上亦不會有分別。案件編號:DCCC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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