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警方一直未能就掟豬雜案直接與黎智英聯絡,黎甚至表明只有某段時間可出庭作證,引起裁判官不滿。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任何人若已接獲法庭發出的證人傳票,就需要在指定時間到法庭作供,若有關人士無故缺席又無合理解釋,甚至「專登唔現身」,法庭有可能視之為藐視法庭;若有關人士為案中當事人或重要證人,在其缺席的情況下,控方可能取消提交其證供,或令犯罪者逍遙法外。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黎智英是案件的當事人,其證供對案件的審理有關鍵作用,「例如被告有無瞄準佢嚟掟、佢有無感到受威嚇,呢啲都要佢講清楚,令雙方有機會答辯。」若法庭已向有關人士發出證人傳票,該人士必須如期上庭作供,黃形容,此為市民責任,必須尊重法庭,除非有合理解釋,否則可被視為藐視法庭,「工作忙呢啲好難歸納為合理解釋!」

大律師陸偉雄亦指出,一般而言,控方會與證人「夾時間」,並配合法庭的審訊時間,如證人無法出庭作供,證人需向法庭解釋理由,法庭亦無可能無了期等待,若案件已多次押後,控方需決定是否把有關證人剔除,讓審訊可以繼續。他強調,一旦法庭發出證人傳票,任何人都有責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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