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八旬老婦在三十多年前因丈夫有婚外情,每天工作十六小時,獨力養育八名子女,並於界限街購入一單位自住;她稱首期是以長子給予的家用支付。惟長子數年前要求賣樓再瓜分款項不果後,將老婦趕離單位,被迫租住劏房的老婦,遂興訟民事控告長子,要對方交還單位和賠償相關損失三十多萬元,案件昨於區域法院開審。

原告梁桂英被趕離單位後,另行租住劏房。

被告陸文揚○九年要求放售單位。

原告梁桂英(八十五歲),被告陸文揚(五十九歲)。庭上透露,原告與丈夫在內地結婚後來港,其夫在八十年代有外遇,他在深水埗雖有逾千方呎單位,但僅讓原告和八名子女住其中一間面積僅六十方呎的房間。

協議部分首期當生活費

至八六年,原告以其名義購入涉案的五百多方呎界限街單位,樓價逾十八萬元。原告一方強調,她與被告達成口頭協議,被告支付八萬五千元首期中的八萬元,但屬一次性的生活費,被告之後再沒有供養原告。此外,被告與妻當時住在弟弟的欽州街單位,被告每月支付界限街單位的按揭,是等同居於欽州街的租金。

由於被告弟弟要收回物業,被告搬回界限街單位,○九年他要求放售該單位,母子關係遂轉差。原告於一一年更遭被告趕走,轉租劏房。原告的次子庭上供稱,被告曾保證原告在涉案單位「可以住到死」。惟被告一方指,根本沒有該口頭協議。

案件編號:DCCJ 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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