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醫生及律師要考執業資格試或修畢法學專業證書(PCLL)一樣,教師也須完成師訓專業證書,才能成為正式教師。從前師資培訓以非學位性質為主,後來因大學教育普及,大學陸續增辦中小學教育學士學位及教育文憑學額,老師入職資歷也因而提高。二千年代起,新入職老師須完成師資培訓,包括教育學士(BEd),或學位教師文憑課程(PGDE),方可註冊為檢定教員;若無師訓資格、只有相關學歷的人士,被學校聘用後須得教育局准許方能成為准用教員。

教師與醫生和律師的不同,在於醫生與律師修畢專業證書後,由所屬的獨立專業組織,即醫務委員會、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為其專業資格註冊;獨立專業組織更負責監察該專業從業員的職業操守,就專業失德進行聆訊、甚至有權吊銷牌照。教師的註冊權卻在教育局。

僅由教育局負責教師的資格審定,令教師的專業性依附於政府。尤其本港九成以上學校屬於政府資助,一旦政策定下來,即使再不同意,教師也只好配合,其專業變相是為政府服務。教師的專業與獨立性將受到嚴重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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