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流會,令林鄭司長反得空出席海洋公園水上樂園動工禮,使她驚喜不已。流會成為拖延議案的手段,在規程上是「合法」的,但在從業道德上是失德的,正因如此,有立會議員提出流會減薪之說。不做事或遲到減薪,在打工仔是稀鬆平常的紀律,但在尊貴的立法會卻沒有這回事。

廢弛既久,勢成漏洞,不開會便成了自己支配的時間,飲茶聊天,行街攤抖,夠晒寫意。漏洞甚或已被某些議員刻意濫用,一開會就先鬧事,免去坐堂之苦。議員白支薪徒費金錢,此風不可長。平時對政府官員,議員總開口埋口問責,可曾自己問責?誤了開會要問責一點也不過分,規矩或罰則要確立起來,不應放任自流。其實早前已有不少類似提議,但要議員訂規矩監督自己不容易,故應把事情作為納稅人監察下必要做的事,建立起制度來。

當然,建立制度未必非減薪不可,若不以減薪作為懲罰,可以督促議員拿薪水做事,譬如規定流會要做義工,或有監察地訪貧問苦、輔導學童、清潔街道海灘,大把公共事務可做,也適合議員身份和問責性。至於個別議員開會鬧議事堂的,被驅離會場後,應在會場外、立法會大廈內旁聽會議,形同列席以知議程進展,方為合理安排。說到底,支薪要做事,方法多的是,就看議員有否意願立起規矩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