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曾在消防處任職、現已退休的五名消防員及一名救護員,在未獲分配公務員配額公屋前,被處方要求遷出消防宿舍,及在搬遷前繳交市值租金約一萬三千至一萬六千元不等。六人早前各自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消防處及房委會決定。案件昨在高院審理,法官聽取申請人、房委會及消防處三方陳詞後,押後判決。

其中兩名申請人李劍明(左)和吳家祥(右)。

申請人分別是五名消防人員李劍明、吳家祥、伍耀培、王坤良、陳漢傑及救護員鍾國文;與訟人是香港房屋委員會和消防處處長。申請人代表律師陳詞指,過去消防處從無要求仍未獲派公屋的職員遷出宿舍,申請人亦是基於房委會和消防處一貫做法,認定「不被迫遷」是既定政策,現突然改變,違反申請人合理期望。

房委會代表律師指,現實情況是公屋單位供不應求,申請人並無理據去認為自己的公屋申請,會比其他低收入、住屋需求更殷切的一般輪候人士優先。消防處代表律師則指消防人員的福利,不包括退休後即可入住公屋。案件編號: HCAL 92,107,108,109,11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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