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卸任前被傳媒揭發接受富商款待等醜聞,令政府廉潔形象受損。其後,曾蔭權自行成立由退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任主席的委員會,檢討現行防止和處理利益衝突的制度。委員會最終建議將《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的涵蓋面延伸至特首。梁振英曾揚言,上任後會盡快嚴格落實有關建議,但三年過去毫無進展,惹人質疑。

《防賄條例》第三條是指有關人員未經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刑事罪行;第八條則即指任何人士與政府部門進行事務往來時,無故向有關部門人員提供利益,即屬刑事罪行。對於第三條,委員會建議新增特首未得三人委員會許可而接受利益即屬刑事罪行的規定。公務員一直受上述兩例所限,只有特首不受這兩條條例規管,以至曾蔭權至今只因涉嫌沒有申報利益,而被控兩項罪名相對較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政府拖足三年仍未修改《防賄條例》,有立法會議員就計劃提出私人草案,令特首與其他公職人員一樣,須受到《防賄條例》第三及第八條規管。議員此舉等同摑政府一巴,讓政府拖拖拉拉的醜態畢露。然而,曾蔭權成立委員會檢討制度,規管的不是自己,卻是接替他的梁振英;梁振英遲遲不去修例,難免令公眾質疑,特首確是想「超然」於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