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汲水門大橋遭躉船吊臂撞毀事件,目前以警方為主導展開刑事調查,並列為刑事毀壞案,而非一般用海事違例為主導。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可能因有人罔顧後果導致撞橋,今次造成公眾利益受損,案件涉刑事層面無可厚非,且最高可判監十年。航運業界人士指,不排除海事處調查船隻是否超出汲水門大橋的高度限制需時,警方先以較易舉證的刑毀拘捕相關人士,再留待海事處跟進,肇事船隻若證實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及《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最高可判監半年。

路政署工程人員檢查橋身損毀情況。

無查究物件高度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刑毀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故意或蓄意,「專登去損壞一啲嘢」,另一種是罔顧,「佢知道有咁嘅風險,不論風險存在與否,仍然一意孤行,冇諗後果去行事,就叫罔顧。」他舉例指,假如被捕人士明知汲水門大橋橋底與海面距離四十一米,亦知船上有一定高度的伸展物,有機會高於四十一米,但他們無查究該物件的高度即屬罔顧,「佢哋唔係專登(撞橋),但唔理後果咁做就係罔顧,會干犯刑毀。」

陸續指,意外導致大嶼山交通網絡癱瘓兩小時,市民行程受阻,影響香港國際聲譽,故列作刑事毀壞亦無可厚非。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定罪,可判處監禁十年。

有熟悉海事法例的航運界人士指出,肇事船隻可能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及《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船隻違反大橋的水域高度限制即屬違法,涉事船隻船長及被拖曳船隻的船長最高可被判監半年及監罰一萬元。若船隻與限制區域內任何橋樑碰撞,最高罰款可達五萬元,涉事船隻的船東及代理人也可能被檢控,「真係撞橋連船東都要上身,可能因為咁海事處要查得更詳細,分分鐘查一頭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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