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資助仲裁研修例
【本報訊】 商業機構之間若發生糾紛很多時會透過仲裁庭處理,但本港法例禁止第三方資助訴訟(即助訟及包攬訴訟),但並非由法庭審理、由仲裁庭處理的仲裁案件,現沒有清晰定論不能有第三方資助。法律改革委員會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經兩年時間研究,發現現時國際不少地區允許第三方資助仲裁,一致認為本港法律亦須隨時代改革,建議修訂《仲裁條例》,清楚訂明可進行第三方資助仲裁,協助財力不足的當事人追討法律權益,並鞏固本港作為全球第三位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力。委員會建議諮詢三個月至明年一月十八日。
法改會建議修訂《仲裁條例》允許第三方資助仲裁處理商業糾紛個案。
主要涉商業糾紛
現時英格蘭、美國、新加坡等十二個國家均允許第三方資助仲裁,出資者收費為受助人仲裁得益的兩至四成不等。小組委員會主席甘婉玲認為,第三方資助仲裁可避免有充分法律理據的當事人,因缺乏財政支援而未能追討法律權益。她又指,本港是全球第三位的國際仲裁中心,僅次於倫敦及巴黎,改革後可吸引更多人於本港仲裁,可維持甚至提高本港的仲裁中心競爭力。她承認新建議機制有潛在風險,或會鼓勵不必要仲裁程序、存在利益衝突、洗黑錢風險等,但認為可訂立專業操守及財務標準減低風險,加上第三方出資者會挑選勝算高的當事人資助,不擔心有太多不合理的仲裁。
小組委員會又強調第三方資助仲裁,與人身傷亡索償的助訟或包攬訴訟情況不同,前者主要涉及商業糾紛的處理,後者則是要由法院審理的「訴訟」而非「仲裁」,不在今次建議範圍。委員會又指對第三方資助仲裁的收費比例及形式、出資者需否為仲裁個案失利而負上法律責任或訟費等細節,均未既定立場,希望公眾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