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室內設計公司指稱與一名客戶就裝修事宜發生糾紛後,客戶向《壹週刊》投訴時疑誹謗該公司,《壹週刊》之後作出報道時,再向公眾發布誹謗訊息,令該公司聲譽受損,並因而失掉至少四宗洽談中的生意。設計公司今年七月入稟高院控告《壹週刊》及該客戶等誹謗,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道歉,並就公司的損失賠償至少三十三萬元,另加懲罰性賠償;又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壹週刊》與該客戶再作誹謗言論,並要求《壹週刊》在網上移除該報道。

客戶亦被控告

案件昨於高院提訊,聆案官在原告一方不反對下,批准《壹週刊》一方共三名被告延遲十四天呈交答辯書,但要《壹週刊》支付原告八百元訟費;被告之一的客戶胡文芳亦要求延遲十四日呈交答辯書,並解釋因正草擬反申索書故才要遲交,最後在原告不反對下,獲聆案官批准,胡亦需支付原告八百元訟費。

原告明思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以「明思設計廔」名義經營),四名被告依次是客戶胡文芳(又名蔡太)、《壹週刊》出版者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其總編輯李志豪、及負責網上版本的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HCA 15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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