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電動單輪車不屬於《道路交通條例》附表一內所指明的車輛類別,因此不能登記及領牌在道路上使用,亦未擬修例容許這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使用。專家指出,外國很多國家已將電動單輪車納入規管,但相信電動單輪車難以在港行駛。

根據本港法例,電動單輪車不可在道路行駛。(資料圖片)

電動單輪車推出市面時,當時因是一種前所未見的交通工具,難以用傳統去分類。現時香港將它列為不屬於《道路交通條例》附表一內所指明的車輛類別,不能登記及領牌,在道路上行駛即屬違法,而單車徑及行人路亦屬條例內所指的道路,用家只可在不違反其他法例下,在室內或其他非道路地方使用。

遊客區准踩住觀光

前線科技人員議政小組成員賀穎傑指出,外國很多國家已把電動單輪車納入規管,並容許在行人路或遊客區使用,以改善交通,但運輸署對電動單輪車的立場卻一味禁止,從未有想過納入正規,「外國好多遊客區都畀啲遊客踩住嚟觀光,香港話要發展旅遊業,但運輸署就無諗過畀呢種交通工具行駛。」他指電動單輪車經多年發展,體積小又容易控制,適合在港行駛,建議運輸署考慮批准,「如果佢話架車開得快,咁可以限制佢嘅速度,而唔係唔准佢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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