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十八年,香港政改問題、普選問題、經濟結構轉型問題、社會深層次矛盾問題、社會階層保持「流動」問題等都沒有解決,而且矛盾激化,積重難返,把香港拖入谷底。

這些都涉及到「制度」,固然十分難辦,而涉及到「人」的問題也未解決,例如挑選甚麼樣的人當行政長官,應該有甚麼標準、條件,朝廷至今弄不出個所以然,還是摸着石頭過河,一味靠估、靠碰,結果十八年來三位特首都差強人意。為政在人,香港的制度問題、結構問題、政治問題、經濟問題未能解決,跟「人」的問題未解決、行政長官問題未解決有直接、重大關係。

朝廷也知道人的問題、特首問題的嚴重性、迫切性,但解決方向不對頭,總以為行政長官權力不夠大,被所謂「三權分立」限制,綁手綁腳,大家都沒有「支持行政長官依法施政」,遂有今日之局面,於是要想盡辦法「提升」行政長官的權力、威望,讓他「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最好讓他能充分代表朝廷、代表中央在本城說一不二、乾綱獨斷,就能解決問題也。

然而,這種說法、做法根本解決不了問題,只會製造更多的問題,製造無謂的爭論。事實上,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已經享有很高的地位、足夠的權力在現有制度下管治香港、施政理政,特首幹不好,那是他自己的問題,是朝廷沒有選對人,用人不當,而選不對人是因為朝廷根本不清楚應該選甚麼樣的人,沒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