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等不及器官捐贈而不幸離世,再次引發社會對器官捐贈問題的關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呼籲公眾對強制器官捐贈持更開放態度,當局將就此進行民調。

如果傳媒沒有引述錯誤,則高永文此言,無疑是對器官捐贈的反宣傳。俗語說,唔怕生壞命,最怕改壞名,「強制」一詞,帶有逼人就範的意味,本身就很難取得人好感。究其實,「強制捐贈」是很不嚴謹的叫法,除了摘除死囚器官,算是強制之外,新加坡、西班牙等地行的其實是「opt out」制,即如生前沒有反對,則視為同意捐贈器官,絕沒半點「強制」成分。即使認為解釋一大遍比較麻煩,亦應稱之為「預設默許」制。總而言之,「強制」一詞可免則免。

說到「預設默許」制,筆者以為已充分尊重個人的選擇權。如果有人真的將「留全屍」看作頭等大事的話,必會在生前表明反對,否則該可視作「無可無不可」,既然如此,何不救人一命?

也有人以「家屬意願」為由反對。老實說,真看不出為甚麼家屬意願比本人意願更值得尊重。像中國傳統主張「死者為大」,在葬禮上,即使是平輩也要行跪拜禮。個人對自己的生命負責,是國際趨勢,例如台灣正討論「病人自主權利法」,容許末期病人選擇放棄急救或撤除維生治療。說到底,生命的選擇是自己的,豈容他人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