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歲少女勞美蘭病逝,令人關注本港器官捐贈不足問題。食衞局局長高永文稱,長遠須考慮外國做法,除非死者生前拒絕捐贈器官,否則一律視為自願,換句話說,立法強制捐贈器官是也。

高永文口中的外國,就是港府近年推崇備至的新加坡。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當地政府已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法》,凡二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只要事前沒有簽署拒絕捐出器官,死後必須捐贈。○九年再將年齡上限撤銷,藉以提高器官捐贈數字。可惜新修訂通過後,成功捐贈器官的宗數不升反跌,原因除了器官不健康,更因為當地人的自主意識不斷提高,紛紛簽署拒捐聲明所致。

事實上,港府早在十多年前亦曾提出類似建議,但因為爭議大,最終不了了之。如今再提出討論,可以斷言都是無疾而終而已。事實再次證明,新加坡政府做得到,不等於港府做得到。新加坡政府屬威權管治,民望極高,就算法案爭議性大,都沒有多少人反對;反觀港府民望低殘,動輒得咎,加上反對派興風作浪,即使政策本意再好,要通過也是難過登天。

再說,在愈來愈講求人權的今時今日,連新加坡政府都未能做到大幅提升捐贈器官數字,港府憑甚麼東施效顰、強制立法呢?說到底,捐贈器官雖是極有意義的事,但前提是必須自願,否則只會好心做壞事,激起更大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