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超過四十八萬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再一次刷新報考紀錄(據統計,自二○○四年以來,已有一千七百二十三名港澳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部剛剛公布了本次考試的參考答案,自然也引來廣泛關注,民眾討論最為熱烈、也是司法部網站上考試「異議專區」中的熱點:母親和女友同時遇險,應該先救誰才不算犯罪?

國家司法考試卷中要求對哪些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作出判斷。「甲在火災之際,能救出母親,但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親。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構成不作為犯罪。」這個選項被司法部認定為正確答案。也即是說,當母親與女友同時遇險,在有能力救援的情況下,應當先救母親,而非先救女友,否則構成犯罪。

支持者認為兒女對母親賦有法律上的贍養和救助義務,對女友(或男友)在法律上卻沒有此類義務。當母親身處險境,於法於理都應該優先施救。如果先救不賦有法律義務的人,因此延誤了對母親的救援並導致了母親死亡,則構成不作為犯罪。

異議者則認為生命權都是平等的,當母親與女友同時遇險,不管選擇救誰都不應構成犯罪。法律固然規定了對母親在內的近親屬所賦有的救助義務,卻並沒有規定當近親屬和其他人同時遇險時應該先救近親屬。

在進入法律探討前,或許可以參考一下抗震救災、消防救援中的普遍原則:「先救近、後救遠」、「先救易、後救難」,先救一個算一個,這樣才能提高成功的機率。目睹自己的親人、朋友甚至不認識的人命懸一線,救援時間往往非常緊迫。此時要求施救者用寶貴的時間先衡量自己對險境中不同人員所賦有的不同義務,再作出先救和後救的判斷,恐怕已錯過了最佳救援時機。

司法部公布的考試答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國家的取態。愈是重要,愈應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