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曾任警員的一名財務公司男東主,在○八年七月捲入一宗行劫案,東主指當時在黃大仙警署內遭不合理對待,先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獲受理,他去年再循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律政司司長和涉案一名前總督察索償。案件昨日在小額庭審理後,審裁官裁定東主的部分指控勝訴,判他連同訟費共獲十一萬六千多元賠償。

申索人陳濱松,被告人分別是律政司司長及前警務總督察羅磐基。審裁官昨裁決指,陳當時被迫進行認人手續、被鎖上手扣和被迫搜身三項指控成立。事緣一名黃姓女子投訴遭陳行劫,警方要求陳參與認人手續,但陳已表明認識黃,二人有錢債糾紛,審裁官認為在此情況下,不應進行認人。而且,現已退休的羅,當時更指進行認人手續,是陳的保釋條件之一,此說法明顯是錯誤,審裁官認為被告人一方有濫用權力之嫌。

案件編號:SCTC 0238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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