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包括物質和精神的雙重內涵。社會發展最讓人擔心的是物質文明發展太快,精神文明卻跟不上。在公路上處於強勢地位的機動車禮讓處於弱勢地位的行人,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會文明的體現。今年初,內地有機動車車主對此提出了質疑,並提起了行政訴訟。就在本周,內地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

這位車主駕車在浙江某地區行駛,遇到行人正在過人行橫道,因未停車讓行,被交警截停,並當場作出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給予罰款一百元、扣三分的處罰。該車主不服,向當地政府申請行政覆議。因政府行政覆議決定書維持交警大隊的處罰決定,於是車主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撤銷交警大隊的處罰決定,並要求交警大隊賠禮道歉。

按內地交通法規,機動車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交警大隊認為行人先於車輛進入人行橫道,將通過車輛前方,則車主應當實施停車讓行。車主則認為行人停在分隔線邊不走、主動讓車先過,不屬於法規中規定的「正在通過」。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行人是否「正在通過」,應當以特定時間段內行人的一系列連續行為為標準,而不能以某個時間點行人的某個特定動作為標準。案發時,行人以較快的步伐走上人行橫道,接近路口中央位置。看到車主的機動車駛來時,行人放慢腳步而非停止腳步,在此過程中判斷車主是否會停車。在看到機動車沒有明顯減速也沒有停車時,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腳步。如果車主明顯減速並停駛,行人肯定會連續不停止地通過路口。由此一系列連續行為說明行人「正在通過」。行人停下腳步的直接原因不是示意車輛先過,而是基於自身安全考慮而採取的自我保護行為,因此法院判決車主敗訴。

法律對社會文明的推動作用,於此可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