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五十五萬元是多還是少?那要看被罰的對象是誰。對打工仔而言當然是重大損失,而對賺足不義之財的淫賤傳媒而言,簡直不值一哂。如果有人認為區區罰款就可以對一向宣淫販賤的壹淫媒起到阻嚇作用,就是太傻太天真。

《蘋果日報》及已經爽死了的《爽報》被控藐視法庭案獲輕判,引起輿論大嘩,各界狠批區區罰款無法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何況其中一名被告有前科,上次也是判罰款,顯示有人明知故犯,罰款毫無阻嚇力。誰都知道,淫賤黎大把錢,隨便一個政客就捐款幾十萬元以至幾百萬元,僅過去兩年,他就捐出政治黑金逾四千萬元,五十五萬元罰款算得甚麼!正如有人指出,被告應判監才合理,否則只會令外界相信藐視法庭是小事一樁,刺激更多人照辦煮碗,法律尊嚴就淪為一句空話。

事實上,連法官都表示案情嚴重,旋即又以所謂被告認罪為由予以輕判,予外界自相矛盾的印象。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律政司代表,不是要求重判被告以儆效尤,反而表示不要求法庭判監,令人質疑到底是代表控方,還是代表被告。既然律政司都這麼說,法庭自是樂得順水推舟,區區罰款無非掩人耳目而已。

如果說壹淫媒藐完再藐獲輕固然令人側目,那麼壹淫媒淫完再淫仍獲放生,就令人忍無可忍。壹淫媒大肆販賣腥羶色,踐踏社會道德的底線,被判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罪成的個案已達一百三十多宗。按照法律,重犯者罰款八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既然壹淫媒犯案纍纍,當然要重重處罰,但恰恰相反,不是罰款數千,就是罰款數萬,從來沒有一個人坐監,這不是處罰,而是變相鼓勵。如果說司法當局不是刻意包庇,三歲小朋友都不會相信。

小時偷針大時偷金,是父母慣出來,壹淫媒為非作歹,則是司法機構縱出來。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香港只剩下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