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駐港大臣最近說,行政長官超然於香江行政、立法、司法之上,在朝廷之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有連結樞紐之作用。朝廷駐港大臣的這一說法,在香港《基本法》中找不到。因此,支持此說法者認為沒有違反《基本法》,不支持此說法者認為這是對《基本法》作了「新解讀」,反映了朝廷的某些看法。

不管怎麼說,香江輿論對這些說法已不感新鮮,知道還會陸續有來。因為這些年朝廷正在對一國兩制作出更嚴謹、更周詳的解釋,特別強調一國的重要性,強調中央的權威性。事實上,在一國兩制憲政框架的設計下,在人事上最能體現中央權威、一國權威的就是對行政長官的產生、地位、作用、向誰負責等安排,行政長官名曰「行政」長官,不代表他(她)只是行政首腦,不只是香江行政系統的一號人物,而是代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他由朝廷政治任命,對中央政府負責,對香港特區負責,這樣重要的地位當然不只是香江行政權力系統之首能「裝得下」的。

朝廷駐港大臣還說,香江回歸前後都不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因為香港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香江特首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之上,似乎暗示行政長官可以不受香港「三權」制約,香港「三權」管不了行政長官。然而,根據《基本法》規定,又不是這個樣子。《基本法》寫明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可以彈劾特首、向其問責的種種規定。可見超然不等於無王管,特首既要受中央之權,又要被香港之法「管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