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 【本報訊】 現時律師事務採用無限責任制,一眾合夥人要對合夥生意所有債務負上個人無限責任。律政司昨刊憲公布《二○一五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3號)規則》和《二○一五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規則》,為律師行引進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今後合夥人若自己沒有犯錯,即毋須就該行其他成員的專業失責行為而負上個人法律責任。香港律師會會長熊運信指在新措施下,律師行會購買較大額的保險,公眾毋須擔心因其他合夥人毋須負上個人法律責任而減少獲得的賠償。

    該兩條修訂規則目的是為香港的律師行引進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的訴訟,訂立相關的法院程序規則,從而使該修訂條例中的相關條文得以在可行範圍內盡快實施,當局將於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律政司已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意見,兩者均對有關修訂規則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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