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一名女子三年前向警方報案,稱遭舊同學詐騙三十萬元,事主認為有證有據,警方亦將疑犯拘捕,但其後卻容許疑犯「暫准獲釋」,疑犯最終更潛逃不知所終,女事主之後向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投訴涉事警員,卻遲遲未有結果。立法會議員梁耀忠認為,投訴警察課有包庇同僚之嫌,監警會亦未有令市民對其公正有信心。

辯指言詞理解不一

事主陳小姐(化名)於一二年九月,與友人被一名自稱於電腦公司任職的舊同學詐騙,指可代訂六十部iPhone 5,但陳交款三十多萬元後,一直未收到貨物,於是向沙田警區報案。陳其後向警方提供證據,最後同年十月警方成功拘捕疑犯,並准疑犯保釋。

陳說警方於一三年四月通知她,案件已完成搜證,但據她所知,警方五月尾仍未將證據交律政司,於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可是同年六月,警方未待律政司決定起訴,讓疑犯暫准獲釋,疑犯因而成功離港。即使律政司四個月後作出起訴,疑犯已不知所終。

陳表示,早在同年四月收到警方信件,指疑犯潛逃,與警方早前聲稱疑犯「暫准獲釋」的說法並不一樣,陳就此向警方查問,對方竟在電話回覆:「大家對(棄保潛逃)的言詞理解不一樣。」陳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後一年,仍然未有調查結論,遂向監警會求助;但直至今年九月仍未獲監警會回覆。陳對警方辦事能力感到不滿,認為在證據足夠下,竟讓犯人潛逃,十分失望。

監警會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鄭承隆向本報表示,監警會接獲個案轉介,會向投訴警察課質詢,索取進一步資料。鄭說會在監警會工作會議與委員作討論。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