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街頭表演者黃宗成去年未經警方准許,在紅磡港鐵站出口通往理工大學的行人天橋附近彈奏結他和吹口琴,並以揚聲器擴音,被指違反《簡易治罪條例》,控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公眾街道奏玩樂器」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和罰款一千二百元。他昨向高院提出上訴,獲判得直,撤銷定罪和罰款;法官指現行向警方申請的程序令人卻步。

法官昨判決指,《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但在公眾地方演奏會造成阻礙和噪音等問題,故上述法例要求演奏者在事前需得警方批准,這對演奏者和公眾人士都有好處。惟法官指上述法例雖沒有牴觸《基本法》,但卻沒說明申請方法、所需時間、費用、考慮因素和上訴機制等,申請程序欠透明和不方便;申請人若有不服,只能提出司法覆核,令人卻步。

法官指控方有責任證明上訴人案發時無合法權限演奏,但原審裁判官朱仲強錯誤把舉證責任轉給黃,又無考慮黃當時有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加上控方證人未能證明黃對公眾造成滋擾,因此判黃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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