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焦點:據理力爭 或可延執行
禁制令由法庭頒發,違反者隨時負上刑事責任,可謂是針對養狗戶的撒手鐧。惟有法律界人士指若飼養狗隻實際上並不擾人,可提出證據,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法庭會判斷,未必所有個案需要即時禁制。」
黃國桐指,租置公屋或居屋的公契,一般已清晰列明「No Pet(不能飼養寵物)」,而禁制令以公契為依歸,「除非喺未訂立公契前已經拎咗許可,可以養寵物,否則都好難走得甩。」惟他續指,法官在法庭上仍然會衡量實際情況,例如住戶所養狗隻的大小、嘈吵程度、是否會令人不便及惶恐,「如果事實上隻狗根本唔會嘈到人,就算要禁制,禁制令都未必需要即時生效」,住戶可據理力爭。
在過去的私人屋苑禁止養狗個案中,公契內容亦往往起關鍵作用。如在○八年,美孚一個私人屋苑住戶,便因公契保障住戶有權自由享用自己單位,法官裁定當中包括有權養寵物,推翻了屋苑禁止養狗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