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有四十三名醫護人員向衞生署呈報感染愛滋病,當中包括醫生、護士和牙醫。不是歧視,也明白愛滋病不是輕易能夠傳播的,然而站在病人立場,如果醫治自己的醫護人員患有愛滋病,真的能不擔心嗎?

三年前東區醫院一名醫生自殺身亡,事後被揭感染愛滋病,可見有專業醫學知識的人也未能坦然面對這個病,何況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病人?有人說,你驚人、人驚你,難道醫護人員又不擔心救治的患者感染愛滋病嗎?病人有甚麼資格嫌三嫌四?此說表面上好像很公平,但其實不值一駁。要知道醫護人員擁有專業知識和裝備,足以保護自己,病人則完全處於被動。連醫生都承認,感染愛滋病的醫護人員有機會接觸病人血液和傷口,有潛在風險,而且外國早有感染先例,但基於私隱理由,不能強制患病醫護人員主動申報。不禁要問,醫護人員的私隱得到保障,病人的權益又有誰來保障?

其實,很多大公司在聘請員工的時候,都會要求員工進行身體檢查,證明身壯力健才正式上任,這樣既可保障公司利益,又可令員工安心,醫學界不是更加需要效法嗎?須知醫護人員健康與否,不僅是他們個人的事,更關乎病人福祉,只要申報的資料只供內部個別部門參考,這樣只是保障各方利益而已,根本不存在侵犯私隱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