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野豬並非受保護動物,但市民若在郊野公園內捕獵,就會觸犯法例,即使在郊野公園內外,若使用不當手法捕獵,亦會觸犯法例。不過,香港有「攞正牌」的「野豬獵人」,現時有兩支民間野豬狩獵隊,分別是大埔及西貢狩獵隊,所有隊員均需取得警方發出的槍械牌照,以及漁護署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發出的特別許可證,才可參與狩獵行動,而狩獵隊成員全為志願人士,每次行動需由隊長及副隊長帶領,事前亦要向警方申請。

野豬非受保護

律師陳永良表示,根據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受保護野生動物是指穿山甲、箭豬、松鼠、猴子及野生雀鳥等,野豬並非受保護動物,人們可合法獵捕。

不過,獵捕動物的地方卻不能在本港郊野公園範圍內,因為《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中列明,任何人士不得在郊野公園獵捕及設置陷阱,以捕捉郊野公園內的動物,否則將有可能被判罰款及監禁三個月。

陳表示,即使在郊野公園以外捕獵野豬,如果捕獵手法不當,也有可能被檢控。因香港還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禁止過度殘酷折磨動物,若用硬物暴打野豬至死,有可能構成虐待動物罪,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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