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華懋集團在上世紀九十年代,透過內地公司投資中國民生銀行。其後華懋就股份擁有權問題,與該內地公司打官司,期間華懋聘用另一間海外公司協助處理官司。華懋雖在官司中勝訴獲二十億元賠償,卻又因酬勞問題與該海外公司鬧翻,雙方分別在香港及北京各自興訟,現時此項訴訟仍未有結果,華懋又再就此事另作興訟,昨透過集團旗下兩間公司入稟控告聘請該海外公司的集團行政總裁許業榮、以及當時提供法律意見的律師行在事件中失職,而要求賠償。

首原告是參明有限公司,是在華懋集團內負責控制核心業務、次原告華懋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是負責與該海外公司簽訂協議;被告分別是華懋集團的前行政總裁許業榮,他已在一二年離職、以及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

無透露金額

入稟狀指事發時許業榮身為原告的董事,而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則是原告的法律代表,兩名被告在○九年時未有制止原告與上述的海外公司Century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又稱世紀創投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委託索償債權協議」,是違反了被告的受託人責任和專業責任,故兩名被告有責任向原告賠償;惟原告並無在入稟狀內透露索償金額。

案件編號: HCA 1920,19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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